13、抓紧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基本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政策。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洪发[2009]25号)文件精神,到201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现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经办管理、统一网络管理的“四统一”市级统筹的运行机制;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责任单位:市劳动、市财政局。)
14、继续完善参合农民“在哪住院、在哪报帐,当天出院、当天报帐”的操作办法,探索参合农民在相邻县、乡“当地参合、异地住院、同等直报”的工作,不断提高参合农民的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15、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含SOS儿童村、福利院、市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参合),有效果控制救助资金结余,从上年的20%下降到1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16、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对城镇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失业的十四类参战人员及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困难企业的退休职工,按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17、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积极出台《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8、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尽快出台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政策。(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19、建立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察评估制度。按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要求,从政策落实、经办管理服务、扩面征缴、基金管理等方面,对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真检查和督促。(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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