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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5、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针对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相应组织开展专项扩面行动,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劳动局)

  6、逐步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扩展到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7、全市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2%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有12项。

  8、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2009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1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9、逐步提高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2009年,全市城镇居民筹资水平为成年人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96元,个人缴费144元(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20元);未成年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60元(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15元)。(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10、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到2011年,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认真贯彻执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提高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水平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4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9号)的文件精神,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0%和50%。全市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万元。(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11、逐步扩大和提高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医保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扩大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试点,增加进贤县、安义县开展门诊统筹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卫生局。)

  12、全市新农合住院费用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比省合医办文件要求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补偿比例比同等级医疗机构西医治疗高15%。(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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