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指导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承办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定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定全省劳动关系政策;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拟定全省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全省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五)工资福利处。
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拟定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和中央驻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核准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定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审核省属企业、事业和中央驻晋企业的职工退休;拟定城镇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承办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定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对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审核;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审核省属以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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