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

  (二)搞好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凡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文物保护建筑物的修缮除外),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核心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和其他地段上标志性建筑物的设计方案,要经过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要按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在文物、宗教、水利、旅游等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前,必须经文物、宗教、水利、旅游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通过招标的形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中要接受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资金投入

  要将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有力推动旅游业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全社会经济发展,实现风景名胜区科学合理、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政府支持和市场运作,从各方面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投入,加快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发展的步伐。

  (一)不断加大地方各级政府的投入。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科学的规划,是风景名胜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前提条件;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严格的保护,是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经费和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规划与保护资金,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与保护、规划编制与评审等工作。

  (二)大力引进社会资金。风景名胜区是发展旅游业和相关服务业的载体,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拓宽融资渠道,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风景名胜区的个别景点,建设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要全额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投入。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要全额用于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和挪用。也可将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权作抵押,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