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资源是风景名胜区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为实现风景名胜区科学、有序、健康发展,凡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工作。
(一)坚决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自觉保护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按照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
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从事破坏资源、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毁林伐林、毁坏植被、破坏水环境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二)不断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各风景名胜区都要编制并落实防灾预案,定期检测、排查灾害隐患点,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强化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防灾意识,搞好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能力。
(三)全面整治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环境综合整治,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现存有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浏览的建筑、工程设施限期进行整治,对开山、采石、开矿等厂矿企业限期进行搬迁。
四、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建设和完善各类设施,是实现风景名胜资源合理利用的方法和途径,为使各类设施的建设既有利于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又不影响资源保护,实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凡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规划的规定,从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到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等各个环节,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批。对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各类有关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在编制项目选址意见书时,与文物、水利、林业、宗教、旅游等有关的项目,应当附有相关部门的意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由市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体系规划》中的其他风景名胜区,由市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