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
风景名胜区资源集中、景观优美,是观赏游客较为集中的地方,既需要开发游览线路,也需要配置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在开发游览线路、配套建设有关设施时,既要考虑游客的游览方便,更要考虑对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凡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着力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加强规划的实施工作。
(一)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进程。凡纳入《体系规划》的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园林)、文物、旅游、水利、林业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要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开展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编制。编制内容应当包括资源调查与评价、资源保护与利用、组织开发与建设、保护方法与措施等。组织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各市在2012年前要新设立3-4个风景名胜区,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都要在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现有的省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到期的,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编制和修编工作。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开展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为搞好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推动景区的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工作,各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是重要地段上近期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对各类设施的配套建设,既要提出建设标准的要求,还要提出建设时序的要求;对重要地段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段上的标志性建筑物,既要提出建筑物的地理位置、高度体量等强制性指标,还要提出建筑物的结构形式、立面色彩等指导性指标。各风景名胜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一年内完成。
(三)科学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范围。为搞好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科学有序发展,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资源性质、特点和管理条件,科学划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范围,打桩立界,作为风景名胜区保护的重点,实施强制性的严格保护与管理。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