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9〕1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风景名胜与煤炭资源,是我省的两大优势资源。为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和服务业的发展,实现全省经济转型发展与和谐发展,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以下简称《体系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现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与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以保护资源为前提,以开发利用为目的,通过申报省和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合理配置各类基础设施,打造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景区,促进旅游产业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发展目标。
为构筑“空间布局合理、等级层次分明、资源特色明显、文化内涵丰富、观赏性能较强、旅游功能完备”的全省风景名胜区体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体系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于具有区域性代表价值的,申报设立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对于具有国家代表性价值的,申报设立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并积极申请列入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已经批准为自然保护区的,不再新设立风景名胜区。到2012年,省级风景名胜区要发展到3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发展到10个,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要发展到5个。对于具有世界遗产价值的,要积极争取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名录。
为了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在实施《体系规划》的过程中,要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结合实际,合理布局。要结合当地资源情况,统筹考虑,形成全省布局合理的风景名胜区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扶持。要对资源价值高、观赏性强的风景名胜区,进行重点培育,优先扶持发展。
--挖掘资源,体现特色。要充分挖掘各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色,体现丰富的文化内涵,形成鲜明特色的旅游线路。
--保护优先,重在利用。要在保护资源的前提下,积极做好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