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强农惠农资金采用公式法、因素法等分配方法实行规范化分配。强化资金分配的内部制约机制,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增加资金分配与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第十条 充分利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物代资、奖补结合等有效的资金投入方式,完善强农惠农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发挥资金规模效益。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年初商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强农惠农资金分配计划时间表,按计划进度下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强农惠农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或年度自查验收情况,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对农民个人的直接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直接补贴资金抵扣农户的任何税费和债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强农惠农项目资金有关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使用、管理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凡上级明文规定实行县区级报帐制的中央、省、市级强农惠农资金,一律实行县区级财政报帐制。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向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帐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第十八条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强农惠农项目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