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南昌市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实现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江西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09]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强农惠农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强农惠农项目的立项申请、计划分配、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强农惠农资金坚持逐级申报原则。资金申报部门,为申报项目所在地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上报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对直接补贴类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核实工作;对工程类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立项时应实行公示公告制、现场核查制和专家评审制,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避免暗箱操作;对其他非工程类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综合各种因素,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制定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