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山西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文化厅制订的《山西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山西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方案
(省文化厅 2009年11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全省农村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实现全省文化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全国“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山西省“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和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以大型公共文化设施为骨干,以社区和乡镇基层文化设施为基础,逐步构建覆盖全省城乡的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建设思路,全面推进“万村千乡文化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全省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最大化。
二、建设目标
充分利用中央国债扶持资金、省级“两区”文化建设资金、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着力推进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计划在“十一五”期间解决全省1196个乡镇中文化站无场所和面积不达标问题。
乡镇综合文化站要选择在乡镇中心、便于群众聚集活动的地段进行建设;要单独设置管理机构,不得建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基层行政部门办公区域内;要具备开展图书阅读、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等功能,适合开展老年、青少年活动和科技推广培训;要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文化广场、露天舞台、球场、体育健身路径等。建成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努力达到“四有标准”(即有阵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有设施: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和文化活动器材;有人员:配备文化站长和专职文化辅导员;有内容:经常组织开展富有地域特色、群众广泛参与的文化活动),力争实现“三个直接”(即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直接到基层,文化信息直接送农民,科技、卫生、法律知识直接进农村,让农民群众就近享受快捷健康的文化科技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