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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缩小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订的方案。

  第三条 本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定、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组成,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制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订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订省级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订落实上一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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