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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和查询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和查询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监〔2009〕126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和查询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贯彻《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开展源头防腐的重要措施,也是我省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提高对开展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二、今后,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取消原来五个行业领域的限制,扩大到所有行业和领域。各高等院校不但要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业务活动和工作管理的必经程序,而且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将学校招生等工作纳入其中,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明确查询的内容和方法,通过深入、有效地开展“全领域”查询工作,促进查询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预防功能。
  三、各高等院校要主动加强与各级检察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检察机关充实查询内容,完善查询系统功能,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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