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财政局负责按计划及时核拨治超经费,监督治超经费使用,为治超工作正常运作提供保障。
(九)市物价局负责会同制定治超货物卸载和保管的收费标准,会同制定损路赔(补)偿标准。
(十)市法制局负责治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工作,拟草政府治超规范性文件。
(十一)市纠风办和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依法开展执法督导工作,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公路“三乱”。
(十二)市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宣传报道,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三)市发改、经贸等局依职责协助有关治超工作。
四、加强监管力度,实施源头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强化管理,落实各厂(矿)企业、货物装载场(站)、砂石场等有关单位防止车辆装载超限超载的主体责任,并与其签订责任书。
(二)加强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大型厂矿企业、砂石场等企业管理,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不出场。
(1)各企业许可机关要强化监督,落实被许可企业责任,建立车辆源头装载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车辆源头装载符合标准。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行为,分别由企业许可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2)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大型厂矿企业、砂石场等企业许可(审批)机关落实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实名制和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车辆信息登记和抄报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曝光,原发证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对车辆超限超载的经营者和驾驶员依法进行检查和处罚。
(三)交通部门按照《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便利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和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车辆,在年度审验时仍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车辆营运证,并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罚。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加强车辆和驾驶入管理,对非法拼装的车辆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时强制恢复原状,否则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交通违法车辆驾驶人依法严格实行记分或驾驶证暂扣制度。
(五)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汽车非法拼装、改装专项整治活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出售非法拼装汽车的行为,并公开曝光,严禁非法车辆流入市场;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无照经营行为,一律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