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院管辖。
第八条 再审申请案件立案审查
(一)民商事案件再审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申请人;
2、本院是原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刑事、行政案件再审申请立案须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
第九条 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再审申请书四份;
(二)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
(三)提交一审、二审经核对无误的裁判文书复印件四份;
(四)再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证据复印件二份。
当事人申请立案的,在立案窗口先作登记,提交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立案窗口应接受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当事人补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已接收的立案材料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好息诉或调解工作,对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填写立案登记表,报庭长签发。
第十一条 庭长对立案窗口报送的立案材料决定是否批准,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对庭长已签发同意立案的案件,1日内送交立案登记室;对庭长未批准立案的案件,3日内电话或者当面口头答复当事人。
第十三条 立案庭健全诉讼指引制度,立案窗口要张贴诉讼指南、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等诉讼指引材料,方便当事人全面了解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