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规则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立案程序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立案工作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地进行,依照诉讼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 立案工作坚持立案调解原则。
第三条 立案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做好各项立案工作。
第四条 立案窗口设立3个工作小组:民商事案件立案工作小组、刑事案件立案工作小组及行政案件立案工作小组,各小组由专人负责立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立案窗口负责下列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一)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二)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民商事案件判决、裁定及已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过的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立案窗口做好下列案件的分流与疏导工作:
(一)对本院已复查过的民商、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或者超出二年规定期限提出再审申请的,告知当事人向信访等部门反映。
(二)对中级人民法院未复查过的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对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立案。
(四)对反映法官违法、违纪申请立案的及调解书、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告知当事人向纪检部门申请处理。
(五)对越级向本院申请再审的,告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六)对本院正在审查处理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与值班领导联系解决。
第七条 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