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江苏省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操作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复函
(苏林办函[2009]4号)
镇江市农林局:
你局《关于<江苏省营造林核查办法>操作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镇农发[2009]82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和《江苏省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苏林办业[2005]9号)规定,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且乔木林带行距不超过4米、灌木林带行距不超过2米,连续面积0.067公顷以上(含0.067公顷)的造林地块可计作造林小班。对于独杆苗木(实指截干苗木)所造的林带,乔木林带行数达到两行以上(含两行)且行距不超过4米(灌木2米)、连续面积0.067公顷以上(含0.067公顷),即计作造林小班。林带宽度从树根起两边各加半个行距。达不到以上标准,则作为四旁树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