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48号)总局文件已废止条款(第十二、十七、二十五条)。
(十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39号)总局文件已废止条款(第二条)。
(十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182号)总局文件已废止条款(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十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166号)财政部 总局文件已废止条款(第一条第三款)。
(十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3〕5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3〕132号)财政部 总局文件已废止条款(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及第三条的营业税政策规定)。
(十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3〕32号)财政部 总局文件已废止条款[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六)款、第四条、第五条]。
(十七)《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3〕167号)第
二条之(三)“但其他运输企业必须使用本省发票,未使用本省发票的不得扣除”内容。
(十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3〕202号)总局文件附件1已废止条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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