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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教育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具备富有特色的生态、科普教育和宣传的展室、橱窗、廊道等基本设施,并设有专门负责接待中小学参观讲解的专门机构或人员,能够为中小学生的参观提供适合的教育和服务。
  第九条 文化活动突出生态主题,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丰富多样,参与人数通常情况下每年应达到8万人次;因客观条件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经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认可,可以不受8万人次限制。
  第十条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无不正当经营及违章违规现象。
  第十一条 有固定的资金渠道,保证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十二条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申报单位根据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填写《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申报表》,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审核同意,报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受理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负责同志形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汇总后,报省林业局、教育厅、团省委批准授予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对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积极、社会影响大、效果好的单位,可由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直接提名报批。
  第十六条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每批命名的总量和不同类型的比例由省林业局、教育厅、团省委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每年由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在获得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单位中择优选出1至2个单位,经省林业局、教育厅、团省委审核同意后,申报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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