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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教育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教育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林发[2009]10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教育局,团市委:
  现将《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教育厅
共青团江苏省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普及生态知识,增强生态意识,加快构建我省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使全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是具备一定的生态景观或教育资源,能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价值观的形成,教育功能显著,经省林业局、教育厅、团省委命名的场所。主要是: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及省级湿地公园、自然博物馆、野生动物园、树木园、植物园,或者具有一定代表意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风景名胜区、重要林区、古树名木园、湿地、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单位、鸟类观测站和学校、青少年教育活动基地、文化场馆(设施)等。
  第三条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应当为公民接受生态道德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对现役军人、残疾人和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每年3月12日植树节或湿地保护日、爱鸟周等重要节日设全民免费开放日,并组织纪念宣传活动。
  第四条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采用命名制,严格控制数量。命名中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是面向全社会的生态科普和生态道德教育基地,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示范窗口。
  第六条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林业局负责。省林业局设立江苏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单位包括省林业局、教育厅、团省委有关处室。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并汇总本市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申报审查工作。

第二章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生态景观优美,人文景物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或者具有较强的生态警示作用;或者拥有比较丰富的生态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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