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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工作的通知
(苏绿委[2009]4号)


各市绿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新时期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工作,根据《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全绿字〔2009〕9号,随文一并下发)规定,今年全国绿化委员会继续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评比表彰工作
  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评比表彰活动,是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大力推进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重要举措。对共建绿色家园,弘扬生态文明,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系统)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各级绿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
  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为切实保证评选效果,各地、各部门(系统)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造林绿化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介绍评比表彰的目的意义及评选标准和条件,鼓舞和激励广大群众更加广泛地投身于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伟大事业,在全社会掀起开展争创先进的热潮。
  三、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2009年“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实行申报制。“全国绿化奖章”实行名额分配制(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3)和逐级评选推荐制。各市、各部门(系统)要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评选的各项工作。根据我省实际,并参照前几轮评选情况,各市推荐的“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个。
  (一)明确申报范围。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指的是按行政区划确定的省会城市、地级市。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县(市)”指的是按行政区划确定为县级市和县级建制的县。
  (二)认真执行评选标准。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方法和要求进行评选,宁缺勿滥,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城市、县、单位评选上来。
  (三)严格评选申报程序。参加“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 “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评选的城市、县(市)和单位,首先要进行自查,确认符合条件后,按《实施办法》规定的评选程序申报。各市、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对申报和推荐的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县和单位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预检,并向社会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才能申报和推荐,作为评选的候选城市、县和单位。
  (四)切实做好检查指导。各市、各部门(系统)绿委要加强检查、督促。特别是预检工作,要按照《实施办法》和《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审核合格的每个城市、县和单位进行严格的预检,并对所检查的城市、县和单位分别提出预检报告。报告要说明检查的组织、内容、方法、主要指标达标情况、最终评价等。省绿化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 “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进行核查。
  (五)对“全国绿化奖章”推荐上报的人选,各地、各部门(系统)务必按分配名额和要求推荐上报。要认真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在一定范围内(本单位或本行业系统或本地区)张榜公布或相应报刊、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进行推荐。对长期在国土绿化第一线和基层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同志应优先考虑。
  四、按时上报评选材料
  各市、各部门(系统)绿委办公室向省绿委办公室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县(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和绿化成果材料。“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绿化成果材料3000字左右,“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绿化成果材料2000字左右,“全国绿化奖章”事迹材料1000字左右。并附申报单位公示材料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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