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标志牌制作设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标志牌制作设立工作的通知
(苏林办政[2009]8号)


各有关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周边明显位置处设立标志牌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生态公益林类别、面积、责任人等。”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在浦口区、溧水县、常熟市、溧阳市、盱眙县、东海县六个县(市、区)开展第二批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标志牌制作设立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标志牌内容。包括生态公益林等级(国家或省级)、面积、范围(四至)、管护人、管护单位、监督电话、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全称等内容。

  二、标志牌位置选择。公益林标志牌应设立于公益林边缘的山口、路口、河流交叉点等人口流量集中的地点,确保位置醒目且不影响行人、行车安全。一般连片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生态公益林设立1个标志牌。

  三、标志牌由省林业局采取公开招标统一制作,制作经费由我局负责。标志牌的竖立及相关经费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标志牌设立完成后,由我局会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