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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锡盟-上海西1000KV线路路径(江苏段)相关意见的复函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锡盟-上海西1000KV线路路径(江苏段)相关意见的复函
(苏林函[2009]53号)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你院《关于征求锡盟-上海西1000KV线路路经(江苏段)意见的函》(苏电设电网[2009]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院提出的线路(江苏段)初步选择意见。

  二、森林法》第18条明确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核手续。

  三、生态公益林和湿地是国土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你院在锡盟-上海西1000KV线路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电力线路设计,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将林地、湿地、林木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特别要避免在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核心区架设线路,严禁破坏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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