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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并按照资产的财务核算与实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对资产总帐和明细帐,保证实物帐和财务帐相符。局计财处、办公室按照省有关规定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对事业单位组织一次核查。
  第十条 各行政处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内部领用、交还制度及相应的备查簿,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调动,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对建造、购入、调入、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固定资产,局各行政处室应向局办公室、计财处提供资产形成原因、物品规格和型号等详细资料。局办公室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帐,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局计财处负责办理入帐手续;局各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帐,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并办理入帐手续。对专业技术设备的验收还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自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凡属明文规定的政府采购商品,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办公室和计财处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应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所得收入须按规定全部入财务帐。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无论是建造、购入的固定资产,还是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管好用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局监察室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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