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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林发[2009]17号)


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行政处室和实行预算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包括:财政拨款、本单位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土地、房屋、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表仪器及量具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它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入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三)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以及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四)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 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局计财处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局计财处与办公室分别明确专人每月下旬核对资产总帐和明细帐,保证实物帐和财务帐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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