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强化工作职责。各级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逐级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划片包点,将叶酸增补剂的宣传和发放工作落实到户到人。无论是卫生或人口计生部门发放药品,都要把药品送到待孕妇女手中,并做好个案登记,录入微机。在发放过程中,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有序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信息互通。要建立随访服务及考核评估制度,保证工作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增加育龄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满意度。
四、叶酸增补剂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一)叶酸增补剂的采购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叶酸增补剂(包括含0.4mg小剂量叶酸的其它复合营养素)属于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属于保健食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并在批准有效期内。所采购叶酸增补剂或复合营养素应当是国家人口计生委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推荐使用的产品。产品本身已建立规范的用药安全和意外失败保险制度(必须是第三方保险公司商业保险),能够及时妥善处理解决用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我市叶酸增补剂除11个贫困县由省妇幼保健部门供应外,其余3 个县市区由市人口计生委通过政府采购统一组织采购、供应。
2、提倡均衡营养。单纯补充小剂量叶酸(0.4mg)主要目的是预防神经管畸形,而补充多种微量元素(如多种维生素和钙、铁、锌、硒等)对改善孕妇营养、促进胎儿正常发育预防其它出生缺陷更具意义。因此,如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可采购部分适宜的复合营养素直接发放给育龄群众。
(二)叶酸增补剂的供应
遵循“以人为本,按需供应”的原则,一般在孕前期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为服务对象供应一个疗程的叶酸增补剂。如果服务对象在使用产品3个月后未怀孕,应继续供应,并帮助其查找原因,对症治疗,早日怀孕。复合营养素的供应时间可适当延长,必要时可至产后3个月。
(三)叶酸增补剂的使用
1、知情教育。在服务对象使用叶酸增补剂前,服务人员要积极热情地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让服务对象了解出生缺陷尤其是神经管畸形的危害,掌握使用叶酸增补剂预防出生缺陷的基本知识。
2、签订协议。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服务机构或村级服务员要与服务对象签订《自觉接受使用叶酸增补剂知情同意书》,同时向服务对象发放《育婴平安保险告知单》并作说明。发放药品要逐人做好登记,建立发放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