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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对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实施监察,查处违法行为。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工伤等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等待遇。

  (四)各级公安部门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

  (五)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以职业病防治工作为重点的劳动关系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六)各级发展改革等综合审批部门要把好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审批关。

  三、狠抓源头治理,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有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各级发展改革等综合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卫生、安监等部门要严格进行监管,以杜绝和防止新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发生。

  四、加大执法力度,促进行业自律,增加职业病防治投入,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集中执法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执法行动,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设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健康监护情况、“三同时”审查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关闭,增强用人单位自律意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充分履行监测、告知、体检、培训、救援、报告等法定义务,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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