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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实行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同时要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环保部门是这次行动的牵头单位,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充分履行职责,发挥好协调和指导作用。发改部门重点把好产业政策关;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政府给予关停、实施淘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集中供热、供气、垃圾、污水处理、城市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检查,确保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银监部门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执行停贷;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及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强制断电。

  3.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严查重处,落实各执法单位的责任,联合作战,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条主线,严格防范以扩内需保增长为借口的盲目投资冲动,坚决防止新一轮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着力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跟踪督察。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的,依法依纪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项目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设备没有彻底取缔关闭的区域,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不能批准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以及不运行环保治理设施,仍然存在直排、偷排、整治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各级整治行动领导组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针对环境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研究,快速处置。

  4.大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我市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工作情况、好的经验及反面典型,宣传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每个督查组每半月要向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一期简报和一篇新闻报道。要在市、县两级新闻媒体设立专题、开辟专栏,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报道,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曝光。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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