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县(市、区)长亲自担任组长,具体组织本区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内容
1.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畜禽养殖业的污水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排污口整治;固体废物的处置。
2.排污企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土小企业和设施的取缔关停,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的淘汰。
3.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和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和管理。
4.饮用水源地保护等生态保护。
三、整治时间
此次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整治行动从2009年4月1日开始,到2009年10月1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4月1日-4月30日)。对汾河、滹沱河流域范围内所有产生水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进行全面清查,摸清污染源底数,建立污染源台账。提出水污染防治具体工程项目。
第二阶段:综合整治(5月1日-9月30日)。对清理出的污染源进行分类处置,实施综合整治。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10月1日-10月30日)。各县(市、区)综合整治任务完成后,由市综合整治领导组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全面总结,巩固提高,建立长效机制。
四、整治任务
(一)工业企业分类处置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拆除设施,恢复地貌。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3.已建成投产的违法建设项目,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完善环保设施,待环保部门批准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有合法手续,但环保设施不完善就投入生产的,停止生产,限期完善环保设施,经环保部门批准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5.“三同时”已验收合格但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停止生产,由各县(市、区)政府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或关闭。
6.环保设施不完善通过验收投产的,限期完善设施,重新验收。
7.两河流域范围内所有固定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