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在携带外出的计算机上存储、传输、处理密码电报和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 非涉密计算机不得采集、存储、传输、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与涉密计算机网络相连接,不得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改变用途(涉密计算机降低密级、涉密计算机改作非涉密计算机)时,必须更换存储部件,将原存储部件上交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软、硬件维修、更换、报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存储部件必须由本处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过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修的,必须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三)涉密计算机存储数据的恢复,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涉密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四)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存储部件更换或报废后,原存储部件应当交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由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涉密载体处理、销毁要求进行处置,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章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保发[2007]13号)要求,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分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采集、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二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采购、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需购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处室,经各处室申请后,由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采购,登记、编号,并在醒目位置标注密级。直属单位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自行采购,报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编号,并在醒目位置标注密级。
未经登记、编号、标注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一律视为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按相同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