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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太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太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苏林业[2009]76号)


苏州、无锡、常州市农林局、发改委:

  为落实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确保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加快流域内湿地保护与恢复,促进太湖水环境根本好转,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与各地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状,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苏州吴江东太湖湿地保护项目等12个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见附件)必须在2009年底全部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实施单位务必抓紧时间,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内容,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近期,各市农林局、发改委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察,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上报省两部门。

  二、从抢救性保护与恢复太湖流域湿地,促进太湖水环境改善的迫切需要出发,做好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储备工作,筛选具备实施条件的湿地项目,争取列入下一阶段省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补助范围。各地林业部门根据部门责任,做好项目的行业审核,提出各地湿地项目实施意向,各地发改委负责项目的相关立项工作。省级专项资金将对列入《江苏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且符合相关审批手续、实施主体明确、地方资金到位,并已启动项目建设内容的湿地保护恢复项目予以支持。

  附件: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市、县(区)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建设地点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实施期限

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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