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林办业[2009]16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最近一段时间,我省相继出现了几起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处理事件,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对全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切实做好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设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网络
  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网络由省级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和各省辖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组成。省级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设在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各省辖市可依托当地动物园和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设立1至2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并报我局备案。各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要有相应的养殖场地和设施,有养殖技术人员并具备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知识,有收容救护经费的投入,并建立完善的收容救护的管理制度。如有需要,省级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可直接承担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任务。
  二、规范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程序
  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和私自处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各地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进行处理。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各有关执法单位在完成取证工作后,可就近进行救护。各救护中心收到救护请求后,应第一时间尽力进行救护,确实没有能力救护的,救护中心应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向所在地省辖市林业部门报告,由省辖市林业部门协调其它单位进行救护。各救护中心在接受救护任务后,应向移交单位出具接收凭证。在完成救护任务后,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救护情况上报我局,并根据我局的处理意见进行妥善处理。
  三、加强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收容管理
  暂无放生条件的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应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做出收容决定。收容单位应妥善照顾被收容陆生野生动物,被收容陆生野生动物所有权属于国家,未经批准,收容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或出售。
  四、切实做好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