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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苏林改办[2009]10号)


各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保证林改工作质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江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
改革检查验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保证林改工作质量,促进林改确权发证目标实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范围

  全省参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13个设区市及下辖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县(市、区)。省级10个试点县(市、区)2009年底前、其余地区2010年底前完成检查验收任务。

  二、检查验收方式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检查三级检查验收的方式。

  (一)县级自查

  县(市、区)按照本级制定的林改实施方案完成确权发证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市、区)所有乡(镇)、村林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二)市级复查

  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依照本检查验收办法,在本市范围内对完成自查的各县(市、区)进行复查。

  (三)省级检查

  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2009年底对10个省级试点县(市、区)进行检查,2010年底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每市抽查2-3个县(市、区)。

  三、检查验收程序

  (一)自查程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改领导小组在有林改任务的乡(镇)自查基础上负责组织对本地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存在问题的要定时、定人、定责认真整改。自查结束后形成自查总结报告。具体检查验收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或自行制定。

  (二)复查程序

  县级自查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改领导小组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级林改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同时提交林改自查总结报告。各市人民政府或林改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对申请县进行检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重新进入复查程序,直至复查合格。各市对所有有林改任务的县(市、区)复查合格后形成总的复查报告。有省级试点县(市、区)的市应及早完成下辖试点县(市、区)的复查工作,并于2009年11月底前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检查验收申请,提交该试点县(市、区)复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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