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宗教局负责提供宗教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
市档案局负责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料。
市文联负责提供民间文学、戏曲、音乐、舞蹈、曲艺等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当地的普查工作。
此次普查采取专业队伍普查和地方人员普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业队伍由山西大学在校研究生组成,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牵头组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地方人员由各县(市、区)文化部门人员、乡镇辅导员和村干部组成。
2、工作安排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从2009年3月中旬开始,到2009年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培训、准备阶段:(3月中旬-31日)
邀请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专家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市、县两级落实普查经费,购置普查设备;组建队伍,做好规划。
第二阶段:实地普查阶段:(4月1日-5月31日)
普查登记按照开展试点、全面普查两个步骤进行。首先在一个乡镇搞好试点工作,实地培训普查人员,及时总结经验,掌握普查技能,熟悉工作业务,统一普查方法。然后开展全面普查工作,按照调查、登记、分类、整理四个环节,搞好录音、摄影、录像工作,对普查登记的事项进行分类和项目汇总。
第三阶段:总结上报阶段:(6月1日-6月30日)
在完成普查、汇总的基础上,撰写本地区普查工作总结;提交本地区保护项目清单,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目录、重点抢救项目名单、分期保护项目名单、保护工作计划、方案等,报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并公布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三、经费保障
各级普查工作的经费主要由当地财政支出。各县(市、区)负责当地的普查费用和省普查专业队伍的接待费用,提供必要的车辆,并帮助提供必要的普查设备。
四、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普查工作班子,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