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地税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忻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自觉纳税意识,堵塞税收漏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公正、公平的纳税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覆盖全市范围内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体包括:行政机关;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经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财政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重点检查对象是:
(一)兴建各类办公、经营用房,有土地、房产转让和出租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挂靠行政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各类中介机构和服务性机构;
(三)经营性事业单位。
(四)事业化管理的各级各类医院;
(五)各级各类学校。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两个年度的纳税情况,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涉及以前年度的,应依法追溯。
三、检查内容
(一)税务登记及发票管理情况
有应税行为并符合应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是否按规定领购、填开、使用、取得发票,有无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造成他人少缴税款的行为。
(二)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申报缴纳情况
主要检查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项应税收入项目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包括:收取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出租场地、房屋、物品及设备等收入、培训、服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收入的申报缴纳情况;作为建设单位发生的建筑、安装、装潢等业务是否按规定取得了“建筑安装发票”,是否按规定代征和申报缴纳了地方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