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实施方案
(临政办发〔2009〕101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临汾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
实施方案
实施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为了确保各项工程按质按量完成,尽快交付使用,根据全省部署,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特制定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组织有关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房屋建设、 水利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土地复垦施工的规范和标准,结合具体工程项目实际,对2007年21个避让搬迁项目、21个水源地建设项目、5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21个旧村土地复垦项目及2008年8个避让搬迁项目、8个水源地建设项目、1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8个旧村土地复垦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二、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严把质量。各类项目验收结果必须达到居住安全、吃水安全及生产安全。
2、执行项目建设行业规范和标准,专家参与评定,达到国家建设工程技术要求。
3、区别分类,多种方式验收。根据集中建房或自主搬迁、凿井或引水工程、复垦耕地或恢复林地不同工程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三、项目验收基本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规定的工作量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审核签章。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包括工程质量评估内容的监理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应由监理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章。
4、项目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国家补助资金到工程单位、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