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各地要根据当地发展情况逐步建立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对现有的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加大资本金注入力度,提高担保能力。在地(市)、县设立的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政府出资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500万元。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一)机构发展协调化。信用担保体系由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商业性担保公司等组成。政府主导培育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公司,积极引进业务成熟、运作规范的区外信用担保公司来藏设立机构,多形式组建担保机构并促进其协调发展。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完备手续,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商业性担保公司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完备手续,报当地工业信息化部门备案,凭备案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设立主体多元化。各类担保机构可由各级财政、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各级财政、企业、社团、自然人等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已经由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逐步规范为独立法人后继续运作。
(三)组织形式多样化。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以公司制企业法人为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担保业务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运行机制市场化。各地成立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要积极吸收民营资本扩股,扩大担保资金来源。要利用民营企业机制上的灵活性,推进市场化运作,提高担保行业的竞争力,促进信用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监督管理法制化。担保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监管机构要依法监管,不得干涉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要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四、加大对各类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注入机制。财政部门要大力扶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和提高担保能力。各级政府成立的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由各级政府逐年注入资本,扩大公司规模。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适时吸收民营资本扩股,努力扩大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推进市场化运作。
(二)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各级各类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保证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为提高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担保服务,自治区、各地(市)、各县均要设立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补偿和风险控制奖励。《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