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全区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力争在各地(市)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整合资源,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全区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系统网络构架在现有的八个局域网基础上扩展为覆盖全区的广域网,达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目的,最终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卡“一卡通”功能,有效解决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异地就医问题。
1.在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心数据库,负责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数据的汇总、交换和运行。统一划转记入和管理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数据。
2.在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分数据库,负责将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数据上传至中心数据库;接收中心数据库下传的各项数据,共享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数据。实现参保人员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在全区范围内无障碍就医和医疗费用实时结算。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业务经办功能模块,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审核、征缴、记录、管理、待遇审核、支付、关系转移等各项业务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
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考核制度。
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含所属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工作。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批认定后须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工作。
2.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授权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本地区(含所属县)具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管理协议,承担对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医疗服务管理协议签订后,须向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与自治区本级具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管理协议,承担对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