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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每月末,各地(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费上缴本地区财政专户情况,填制相关表格(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各地(市)财政部门在次月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中的资金,全部上缴至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每年末,各地(市)财政部门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中的余额及产生的利息全部上缴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每月末,各地(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资金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情况,填制相关表格(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
  3.每年末,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资金情况,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归集到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中。
  (三)基金拨付程序。
  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实行按季度拨付医疗费用,按月审核结算制度。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下达的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指标,按季度拨付医疗费用(拨付的医疗费不少于三个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额)。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月末将当月实际支出情况报送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当地财政部门。
  1.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指标,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自治区财政部门申请下季度的资金,并通过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及时拨付给各地(市)。
  2.年度内,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出情况,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适时增加或减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拨付额度。
  3.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支出和划转个人账户支出。
  4.每年末,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上的结余资金(含利息),结转到次年。
  (四)个人账户资金管理程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全区联网情况下,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管理各地(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全区联网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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