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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十)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卫生应急队伍的装备、培训、演练和卫生应急处置等工作费用由地方政府给予支持。
  (十一)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当地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质检和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承担家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创造条件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同时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建设及疫苗、药品、试剂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提高队伍应急能力。
  四、完善基层应急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和保障制度
  (十二)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进行规划,确定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各地(市)要统一掌握本地(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进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政策的研究并加强指导,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气象、安监、环保、电力、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
  (十三)完善基层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做好本职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逐步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十四)加大基层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县(市、区)、乡(镇)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十五)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任务时的免交过路费等政策措施。研究制订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装备。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推动基层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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