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地要在逐步加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五)加强基层防汛抗旱队伍建设。水旱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县(市、区)、乡(镇)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区域和重要地点的村委会,要组织本村村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村防汛抗旱队伍。在实际工作中已有较为固定的防汛抗旱队伍的,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基层防汛抗旱队伍要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旱防旱、有汛防汛。充发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储备防汛抗旱物资,逐步建立起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六)深入推进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国有林(农)场、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等,要组织本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森林草原扑火装备配套,开展防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要建立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巩固和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群众联防联保责任制和领导、部门包片防范责任制,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地方政府对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装备建设给予补助。
(七)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县级气象部门要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强降雨(雪)、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参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隐患和灾情等信息报告,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容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矿区、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在气象、地质部门的组织下,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开展相关知识培训。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基层应急队伍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给予保障。
(八)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在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应当与邻近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属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队伍调运机制,组织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经费中列支,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九)推进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县级以下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队伍,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联合组建公用事业保障队伍,承担以上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机具、运输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