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未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同意,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的,由项目法人或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七)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按规定明确劳务工资发放程序和相关责任以及发生纠纷后的解决办法。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八)项目审批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应在工程竣工时、项目停工前及其他拖欠问题多发时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和摸底,加强指导和监督,排查纠纷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兑现,防止因拖欠纠纷解决不善而造成矛盾扩大和纠纷激化,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九)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有关监督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监督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兑付民工工资。在工程竣工验收或项目停工时,必须对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凡存在“双拖欠”纠纷的,一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十)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招用民工时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资金结算拨付办法、时限等,施工企业要在工地设立《建设领域劳动者维权公示牌》。
(十一)为从源头上预防“双拖欠”纠纷发生,在建设领域建立和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十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项目审批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调处,并按合同及相关规定限期足额拨付被拖欠的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除及时拨付被拖欠工程款外,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十三)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强化监管,严格按照行业管理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原则,相互协作、各司其职、综合治理,确保“双拖欠”纠纷就地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凡国家投资项目引发拖欠纠纷的,由项目法人负责解决;凡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纠纷,由招商引资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十四)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对项目建设存在恶意拖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市)、县和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并积极支持做好预防和解决“双拖欠”问题。财政部门要为建立“双清欠”工作应急预案工作提供资金保证。
(十五)各级发展改革(招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项目的监管,切实避免因投资未落实而导致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