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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双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双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15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双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双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切实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以下简称“双拖欠”)问题,依法保障民工劳有所得、所得及时,切实维护我区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作配合,努力把“双拖欠”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行业内部,依法保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各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公共建设项目,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各方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项目法人要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抓好预防和解决“双拖欠”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按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施工单位按规定、按程序及时足额兑付民工工资,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工交付使用。
  (三)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落实资金后才可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除采用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建设-拥有-经营(BOO)等建设方式外,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诺施工企业带资(垫资)开工建设资金未落实的工程项目。
  (四)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加强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及时下达投资批复,强化投资使用稽查,确保投资效益。
  (五)项目投资审批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要按照工程设计变更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严格审查,对符合程序和相关规定的设计变更应当及时予以审批并及时拨付工程款,避免因设计变更、审批、拨款等环节造成工程款拨付延迟,导致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拖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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