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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依照《条例》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期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二,对现有已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畜禽屠宰企业,符合《条例》要求,但未办理定点屠宰手续的,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审查验收,合格后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关停。对验收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关停。
  第三,各县(市、区)可利用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场地,建设牛、羊、驴、兔和鸡、鸭、鹅的屠宰车间(供清真使用的除外),并积极申报设立相关畜禽定点屠宰手续。
  第四,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畜禽,除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五)强化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屠宰和经营行为
  商务、畜牧、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畜禽产地检疫、畜禽屠宰、肉品运输销售、餐饮消费和肉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的监管,严格规范屠宰和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在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肉品召回等方面的监管,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或证章等标识不全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畜牧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和产地检疫监管,做好宰前宰后检疫工作,严把畜禽进厂(场)验收关,未经驻厂(场)动物检疫人员同意不得进厂(场)屠宰;工商、卫生、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的经营者和宾馆、饭店、食堂的监管,禁止销售或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畜禽产品,禁止在各农贸市场等宰杀活畜禽销售。同时,应鼓励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企业生产的优质肉品流通,提倡品牌化经营,并直接与宾馆、饭店、学校、厂矿等集体食堂和肉类经销者签订供销协议,开展肉品配送服务。要加强对供应本地市场批准设立的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管理,其畜禽产品仅限在本地流通,不得流入外地。对外埠肉品实行“登记备案、定点批发、亮证挂牌、验证上市”制度。应规范畜禽和畜禽产品运载管理,批发零售经营者使用的肉品运载工具要符合《条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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