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参与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藏政办发〔2009〕9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打击传销活动工作高度重视,有效防止了我区境内的非法传销活动。但是,近期以来,我区部分农牧民群众参与传销活动的趋势有所蔓延,为了建立、完善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禁止参与传销活动工作体系,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有效防止我区群众参与传销,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区社会局势的稳定,现就禁止参与传销活动的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传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传销不仅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诚信和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巨大的破坏,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威胁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区群众参与传销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呈发展蔓延之势。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在安徽阜阳发生的“天狮”非法传销活动,我区就有约700人左右参与,主要是农牧民和社区群众,涉及除阿里以外的其他地(市),其中拉萨市林周县及昌都地区人员较多,仅林周县约有200余人。今年6月,在西安被打掉的“天狮”非法传销组织中,又有我区农牧民,初步了解人数最少也有数百人,涉及到昌都、拉萨、那曲、山南等地(市)。9月中旬,在广西来宾市发生的非法传销活动中也发现了有我区部分农牧民参与,涉及到昌都、那曲两地。我区部分群众参与传销的问题已成为威胁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打击传销和禁止参与传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打击传销、禁止参与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除恶务尽和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畏难和松懈情绪,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禁止参与传销工作格局
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严格落实打击传销、禁止参与传销工作属地责任制,地方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将打击传销、禁止参与传销作为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引起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工商部门、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我区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