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理顺市直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89号)
市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和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晋财库(2004)7号〕“会计核算职能按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由各预算单位承担”,2009年市人大二届五次会议已确定“年底前市直逐步退回各单位的会计核算记账等日常会计业务”,据此,市政府研究制定了理顺市直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市直会计核算业务平稳退回各预算单位,并实现顺利衔接和健康运行。
一、退回市直单位会计记帐核算业务的原则
理顺市直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应本着平稳、慎重、分步、有序和坚持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变的原则。
二、退回的时间步聚
在2009年底前,分两步退回由市国库支付核算局集中代理的市直预算单位的日常会计记帐核算具体业务。
第一步:在2009年9月底前,把市直一级预算单位的记帐核算业务退回到各单位(其中,对目前财会机构较健全的市四大班子,市公、检、法、建设、环保、煤炭、教育、交通、农业等部门可提前在2009年7月底退回)。
第二步:在2009年12月31日前,把基层预算单位的会计记帐核算业务退回到各单位。
三、具体方法及业务操作程序
(一)理顺和健全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1、预算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按《
会计法》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由各预算单位根据
会计法提出拟任人选,报经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方可上岗和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会计账簿,规范会计管理,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3、会计核算业务退回单位后,各单位在当年部门预算指标内申请使用财政资金,必须先由单位业务承办人、财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审核签字,尔后由市财政国库支付局进行支付前复核并办理支付手续,再由各单位进行记帐核算。
4、各单位零余额帐户和实有资金帐户的开户银行不得变更,仍集中设在工商银行临汾东大街支行;市直单位国库支付工作流程仍按市财政局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