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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订的临汾市“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产权归属
  政府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项下分账管理。村医自建、政府补助的卫生室,产权归村医所有,县卫生局与村医签订服务协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在规定服务期内不得终止服务。
  (四)设备配置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33个备选品目为村卫生室配置基本设备。省级按每村不低于0.5万元标准拨付专项资金分配到县,由各县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集中招标采购。所配设备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资产项下分账管理。
  (五)建设进度要求
  2009年7月底前,市及各县(市、区)要完成无卫生室村的建设规划并下达投资计划,8月10日前落实资金并开工建设,10月20日前全部完工,10月下旬组织验收。设备配置8月份完成招标,9月底前配置到位。
  三、乡村医生补助
  (一)补助标准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医补助的具体标准,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400元。全市将招聘500名大学生村医,优先保证无卫生室行政村的人才需求。在聘用期间其补助标准应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
  (二)补助资金
  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省财政按每个建制村配备1名村医计算,对国定贫困县村医按每人每月240元、其它县按每人每月160元给予补助;市财政按每人每月80元给予补助(包括被聘用的500名大学生村医);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予以解决。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补助人数和到位情况下拨省、市级补助资金,从2009年1月份开始执行。
  四、乡村医生准入、培养与考核
  (一)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
  建立乡村医生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执业注册、定期考核制度。配合村卫生室“全覆盖”拟聘用的500名大中专学生村医,必须具备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通过公开招聘形式考核聘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优先),录用后发给《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具体名额分配根据各县上报需求数量后,由市级核定)。现在岗有资质的乡村医生,须由各县(市、区)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晋卫农卫发〔2008〕43号)规定程序考核后,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在岗10年以上无资质人员,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民意愿和工作需要等提出聘用意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由省卫生厅核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注册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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