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整体应急救援建设和管理。要组织消防部门和园区内的大型企业专业救护队伍,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公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及周边范围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16.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及岗位交接班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17.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报告上年度安全设施、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企业发生生产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8.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率先实施“责任关怀”行动。今年,我市化工企业要全面推行“责任关怀”理念,要通过促进“责任关怀”理念行动,使企业转变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采取自律行为。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完善法制体系建设
19.进一步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严格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19号)要求,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商务部门、农业部门、气象部门、铁路部门、邮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中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