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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11.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第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通过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等形式,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订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13.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证书。在2009年底前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全部完成登记备案的取证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4.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实时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压力、温度、液位、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检测记录,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5.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100人以下的、生产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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