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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提高行业安全准入门槛。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充分依靠“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严格按照审查标准、程序和条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核,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并将专家审查意见作为安全许可行政批复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组织专家对其申请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核, 现场审核要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的重点,要出具专家现场审核意见。已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结合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周期,市政府将制定“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考评制度”,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作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由市政府组织专家组周期性地开展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对经考评达到安全生产一、二级标准化的企业,经上报国家或省级考评确认后,可直接办理安全许可延期手续。
  对于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涉及化工生产危险工艺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的摸底排查工作,摸底排查情况要于2009年9月31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推进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以及从业人员资质培训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工艺的必须同时设计、安装和使用相应的自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现有企业自2011年开始,凡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控制以及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化工生产企业,纳入不符合颁发(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要求范围。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审查。要坚决遏制和杜绝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现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政府相应投资部门核准(备案)和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未经安监部门安全设立审查批复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安监部门要依法对其严厉处罚,同时建设单位要立即补办相关手续,在未补办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对仍然存在擅自建设的,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供电部门不得直接供电或转供电。对于城市建成区和居民较集中区域不再批准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剧毒品生产建设项目。各级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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