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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本科院校合格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附件:
  1. 浙江省本科院校合格教学实验室申报办法
  2. 浙江省本科院校合格教学实验室申报汇总表(略)
  3. 浙江省本科院校合格教学实验室申报书(略)
  4. 浙江省本科院校教学实验室合格验收标准(试行)(略)
  5. 浙江省本科院校合格教学实验室自评表(略)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浙江省本科院校合格教学实验室申报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院校教学实验室建设,促进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加强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决定开展普通本科院校合格教学实验室申报工作。
  一、申报目的
  全面掌握全省各校教学实验室情况,推动高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使实验室设置、管理、教学、设备、环境、队伍、制度等方面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改善实验条件,实现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提高投资效益,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创造条件。
  二、申报范围
  全省本科院校的教学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
  三、申报标准
  合格教学实验室依据《浙江省本科院校教学实验室合格验收标准(试行)》进行建设与验收。共有5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和1个创新特色项目(见“评估指标与标准”),其中,重点二级指标7个(带*号),一般二级指标8个。每个指标均有分值、内涵和标准,根据实验室建设、管理与运行的实际,分别给每个二级指标打分。所有二级指标的得分之和为该实验室的得分,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得分≥60分为合格,得分<60分为不合格。
  四、申报数量
  学校所有达到合格条件的教学实验室均需申报,合格教学实验室申报不限数量。
  五、实施办法
  省普通本科院校合格教学实验室采取学校自评后向教育厅申报的方式进行。
  1. 学校自评。各高校根据《浙江省本科院校教学实验室合格验收标准(试行)》开展本校教学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自评工作,并将建设合格的教学实验室报教育厅申请验收。
  2. 材料申报。学校严格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文件、汇总表、申报书和实验室自评表,不需提供相关佐证支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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